广安武胜县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四川新闻-四川新闻

2022-10-09 信安智囊 25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广安10月8日讯(冉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今(8)日,笔者从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发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社会大众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好地关心关爱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案例一:不履行监护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刘某与被监护人蒋某某系夫妻关系,系蒋某某法定监护人。申请人蒋某系蒋某某与前妻所育子女。2016年,被监护人蒋某某被确认患有老年痴呆症,需要专人照顾护理。同年9月,刘某独自离开蒋某某,双方自此分开生活。嗣后,蒋某雇请专人照顾蒋某某。

2022年2月,蒋某以刘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却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请求撤销刘某作为蒋某某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蒋某为蒋某某的监护人。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从2016年9月离开蒋某某,双方自此分开生活至今,其未尽到照顾监护蒋某某的责任。蒋某某长期随申请人蒋某生活,且申请人蒋某也有能力照顾蒋某某。遂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蒋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为蒋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蒋某为蒋某某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本案裁判明确,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了解了被监护人的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后,综合各方因素,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二:离婚分割养老保险金案

原告刘某,现年60岁,被告陈某,现年64岁。原告刘某曾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刘某第三次起诉离婚。

被告陈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原告刘某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养老保险,现其个人缴费金额部分余额为2.9万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离婚的自由。原告刘某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且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原、被告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并由原告刘某向被告陈某支付养老保险费分割款1.45万元。

涉及到老年人离婚的诉讼,养老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老年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中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可以进行分割。本案查明了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充分保障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的权益。

案例三:继父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案

1997年,原告陈大某与杨某登记结婚。杨某系再婚,也系被告陈小某的生母,再婚时被告陈小某两岁。再婚后,被告陈小某跟随杨某与陈大某一起共同生活。

2012年,原告陈大某与杨某离婚。被告陈小某成年后因为原告陈大某对家庭的疏于照料有所怨言,也从未回家看望陈大某。

2021年,原告陈大某以其抚养长大的继女陈小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女陈小某支付赡养费。

武胜县人民法院考虑到原告陈大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将巡回审判车开进原告陈大某所在的村委会院坝进行了巡回审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支持起诉。经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协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继女陈小某分两年向陈大某支付赡养费2万元。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同时,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法院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将庭审现场搬进村社院坝,在方便老年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同时,也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而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案例四:陆某养老钱投资失败案

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秦某相识多年。2017年,原告陆某甲经被告秦某介绍投资某养老平台21000元。之后,因投资收益发生纠纷,双方在派出所进行调解,被告秦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原告陆某甲21000元。被告秦某出具承诺书后,仅向原告陆某甲支付了1000元。被告秦某以承诺书系受胁迫出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陆某甲、陆某乙遂起诉至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陆某甲前期经被告秦某介绍投资某养老平台,与被告秦某出具的承诺书能够印证双方因投资收益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秦某在承诺书中已经达成了向原告陆某甲支付相关款项的意思表示,即应当承担支付款项的法律责任。被告秦某以受胁迫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供证据支撑。遂判决被告秦某支付原告陆某甲、陆某乙20000元及利息。

本案原告陆某甲系年近70岁的老年人,在意识到投资行为可能被骗时,通过及时的报警处理,在警方的协助下,由被告出具返还款项的承诺书,最后经过法院确认,使得投资款项得以收回,减少了损失。老年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容易受到高额回报诱惑,盲目听从他人建议进行投资。当老年人意识到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受骗时,最有效的途径是立即报警处理,尽早通过司法机关介入,帮助挽回损失。

案例五:92岁老人要求子女物质、精神赡养,法院支持并发出“关怀版”判决书案

1930年出生的李某甲、张某某夫妇生育了五个子女,因子女都各在一方,无法亲自照料二老,子女之间因赡养问题出现矛盾,导致李某甲、张某某夫妇生活出现困难。无奈之下,李某甲、张某某夫妇将子女五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以及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经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原、被告诉求后,充分阐述了五被告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的份额,判决五被告每月分别支付李某夫妇赡养费、医疗费,并支持了李某夫妇要求五个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诉求。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考虑到二原告年事已高,且被告中也有二人是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当事人,他们阅读判决书存在不便,于是制作了大字体版的“关怀版”判决书,随判决书副本送达老年当事人。“关怀版”判决书采用了一号字体,35磅行距,并用A3纸张打印,更便于老年当事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享受天伦之乐,“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人权益保护范围,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该案不仅从物质层面支持了老人,还根据五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原告居住地的远近程度,判决五被告至少每两月或每年探望老人,支持了老人精神慰藉的诉求。另外,该案判决书是武胜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关怀版”判决书,该判决书多了一份人性化考量和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进步。

案例六:79岁老人医院CT室摔倒受伤案

2020年,原告屈某某因病到被告武胜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武胜县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向原告屈某某发放了相关告知书,载明了住院期间注意防滑倒、坠床、烫伤等意外的发生。

治疗期间,原告屈某某需进行CT检查,并由其家属将原告屈某某搀扶进CT室,检查完毕后,原告屈某某在自行下床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受伤。原告屈某某受伤后转院治疗。之后,双方因此次事故的各项费用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胜县某医院的医护人员虽向原告屈某某发放了相关告知书,但原告屈某某年事已高,本就患有疾病,系由家属搀扶进CT室进行相关检查,并不同于其他病员,被告武胜县某医院的医护人员未履行对原告屈某某的特殊提醒义务,因此被告武胜县某医院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武胜县某医院对原告屈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老年人因身体原因容易行动不便,生病情况下更需特殊照顾。老年病人在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多的特殊提醒义务。该案判决后,法院针对老年人在医疗机构进行特殊检查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形,向医疗机构发出了司法建议,医疗机构也针对老年病人进行特殊检查存在的风险重新制作了诊疗流程,填补了相关漏洞,促进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案例七:入住康养中心老人起诉要求五子女支付赡养费案

原告周某某于1941年3月与唐某某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唐某甲、次子唐某乙,1947年唐某某因病去世,1948年原告周某某与罗某某再婚,婚后生育三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原告周某某将五个子女养大成人,原告周某某丈夫罗某某已去世。已年满97周岁的原告周某某瘫痪在床多年,现有低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高龄补贴总计约500元每月。

2021年6月,原告周某某被送至武胜某康养中心有限公司住养,每月需住养费用3000元。原告周某某因瘫痪在床多年,每月除领取的社会保障费用外无其他收入。故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五被告支付原告周某某的赡养费每月4000元(其中:每人每月800元)、原告周某某的医疗费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由五被告平均分摊。本案审理中除唐某甲未作答辩外,其余被告均表示愿意尽到赡养义务,但各被告就各自承担赡养费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周某某患有疾病且年岁已高,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成年子女有照料、提供医疗费、生活费、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部分被告辩称没有继承遗产不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周某某要求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某某与武胜某康养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且进入该公司住养,住养费每月3000元,综合考虑原告周某某入住康养中心每月所需费用情况、日常生活开支费用,原告周某某低保、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等收入状况,以及各被告的年龄、健康状况及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判决由各子女承担每月400元-800元不等的总计每月3000元赡养费,原告周某某医疗费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各自承担五分之一。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慰的义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养老设施和政策不断健全,但由于农村落后养老观念的影响,及各子女收入状况等原因,赡养纠纷时有发生。部分人观念中仍认为只有继承了财产才应该尽到赡养义务,未分得遗产或少分的,或父母为成年子女带小孩等付出更多,子女应该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但是,赡养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免去其应尽义务。本案经审判法官明法析理,裁判后各当事人服判息诉,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八:老人代抚养孙子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支付抚养费案

二原告系被告黄某乙父母、被告周某某公婆。2004年12月29日,二被告生育龙凤胎。

2006年10月,被告黄某乙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顺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8年8月刑满释放。从2006年10月至今,二子女一直由二原告代为抚养照顾,二被告在该期间均未对两个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抚养费。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基础上,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二原告代为抚养子女所支出的抚养费12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近年来,许多农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外务工,平时跟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在该期间一直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则无疑加重了实际照顾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负担。农村老人收入有限,难以维持孙子女的生活、学习开支。大多数老年人在与子女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并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害怕影响自己与子女的关系,自己默默的承受,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活。本案中,祖父母代替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照顾孩子多年,产生了相关的费用,选择主动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法院对具体的返还费用也酌情予以认定,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子女给付赡养费案

原告陈某英81岁,其丈夫雷某顶86岁且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二原告因与五个子女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判决二原告陈某英、雷某顶由被告四子雷某华负责照顾,长女雷某兰、次女雷某碧、三女雷某林、五女雷某容从2020年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但四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义务。

二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女雷某林2021年1-3月,2022年1-2月赡养费合计3000元,申请强制执行长女雷某兰、次女雷某碧、五女雷某容2022年1-2月赡养费合计3600元,四案共计申请执行标的6600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秉承快速、优先执行的原则,决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从源头上化解这起特殊的执行系列案件。执行法官于2022年2月22日将四案当事人双方召集到法院,一方面从道德角度上向当事人阐述“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道理,每个人终将有老去的一天,都要面临赡养与被赡养的境地;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上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义务,若不履行或逃避执行,轻则司法拘留,重则锒铛入狱。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四被执行人长女雷某兰、次女雷某碧、三女雷某林、五女雷某容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主动向其母亲道歉并表示以后会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义务,四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此次赡养纠纷执行系列案件确定的义务。

赡养纠纷执行案件具有法律与道德并存的特殊性,如果强制执行、机械办案,可能会在濒临破裂的亲情中再添一道伤痕,引发家庭矛盾的升级。又因该系列案件属涉民生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又兼顾关爱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执行理念,寓“情”于法,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用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关怀,既促进了家庭和谐互爱,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案例十:草药调换金银首饰盗窃案

2021年6月某天,被告人杜某邀约被告人蒋某1、蒋某2、王某到武胜县城“赶场”挣钱,四人分工合作,王某负责卖药,蒋某1、蒋某2负责当拖拉客,杜某负责望风,终极目的是通过物色穿金戴银的老年人,使用草药掉包的方式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盗窃一空。

次日6时许,四人租用车辆从遂宁市船山区出发到武胜县沿口镇步行街。由被告人王某将杜某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草药摆放在地上,被告人蒋某1物色对象搭讪找到被害人唐某问是否有病,并声称认识卖草药的人能够治好病,被告人蒋某2负责配合,说草药需要和金银首饰放在一起方才有效。

在二人的引路下,被害人来到王某的摊位,由蒋某2进行演示,将自己的金戒指取下来放在王某的草药包里面,后被害人唐某信以为真,将手指上的一枚黄金戒指和脖子上的一只黄金项链取下来放在王某的草药包里面,被告人杜某则负责全程望风。

王某见被害人唐某的黄金戒指和黄金项链放在草药袋子里面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另一草药包调包,并嘱咐唐某袋内草药到家前不能打开,否则药效会失灵,并告知被害人离开时必须和他们走反方向道路。待唐某反向离开后,四人火速乘车逃离,将被害人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据为己有,并以3000余元价格出卖处理,支付车费后,四人各自分得800余元。

2022年2月18日,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饰品于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5009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人责任。根据四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人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重视自身健康的特点,以贩卖特效中草药为幌子,打着“特级中医”旗号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中药材,后又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对老年人的钱财进行掉包,致使其遭受身心和财产的双重打击,行为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冒充中医专家使用掉包计盗窃老年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生命权、健康权及个人信息权,为老年人安享健康幸福的晚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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