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初,河南新郑的小王和同学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一名逆行摔倒的老人,出于好心,孩子把老人扶了起来。小王的父亲王先生觉得,既然孩子都把老人给扶起来了,那就好人做到底,把老人送到了医院,希望此举能够引导教育孩子做个好人,没有想到给家里惹上了麻烦。
由于老人身上钱不够,家长垫付了5000元。老人出事后,王先生一家一直在和对方沟通,可是老人拒绝退钱。小王觉得自己给家里惹了麻烦,总是偷偷哭泣。
老人表示,当时自己和孩子面对面行驶,孩子骑车时回头看了一下,让自己慌乱了。意思是孩子虽然没有撞到他,但脱不了干系。好在交警还了俩热心少年清白:老人负全责。
但就算如此,老人还是拒绝还钱,理直气壮地让对方去法院起诉,民警、记者和小王本人都被老人拒之门外。
对于违法犯罪的老年人,法律要更为宽容一些,到了一定年龄后,除非是情节特别恶劣,否则会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这本是为了彰显人道主义精神,结果被一些不怀好意的老人利用,为自己牟取利益。他们觉得反正自己年龄大了,对方不敢把自己怎么样,从而为所欲为。
逼迫大众在金钱和道德之间做抉择,最终伤害的是良好的社会风气。老人跌倒了扶不扶,这原本是一个不值得思考的问题,大多数群众面对老弱病残都是有基本善意的,但南京彭宇案之后,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有的人担心自己扶了以后被讹,选择假装看不见,有的人选择了扶老人,但是事先会让朋友拍照录像当证明,耽误了最好的治疗时机。
浙江的滕先生骑着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突然听到了背后传来了异响,回头一看,一个老人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滕先生停好自己的车子后,上前把老人扶了起来,结果被扶起来的老人却报了警,表示自己是被滕先生撞的。滕先生因此被老人的家属指责谩骂,并要求他垫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好在是交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证实两个人之间没有发生碰撞,滕先生的冤屈才被洗清。
滕先生气不过,把老人及其家属告上了法院,象征性地索赔1元钱精神抚慰金。法官调解后,双方同意老人家属以口头形式赔礼道歉。在取得了滕先生同意后,老人家属把索赔钱款捐给了慈善机构。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这样一段话:“使人负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比如说在化学原理中,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线,而是氧气。”为了保护热心群众,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要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一方是弱势群体,就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偏颇。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赔偿。
为了鼓励人们做好事,帮助他人,并且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德国、以色列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Good Samaritan Laws》,也就是俗称的“好人法”。我国《民法典》总则编183、184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需要符合三个条件:行为人出于善意,要具备救助行为,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损害,才符合“好人法”的相关规定。
想要把法律落到实处,需要基层的执法部门不和稀泥,涉及到法律问题时,不能以人情要求某一方做出让步。还需要出台进一步的解释措施。比如实施救助行为后,收到了另外一方几十块钱的小礼物,是属于有偿救助还是善意救助呢?加强宣传,让大众对法律条文有基本的认识,需要救助他人时才不会瞻前顾后,才能让良好质朴的社会风气慢慢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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