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有位少年在路上扶起摔倒的老人,还把老人送到了医院,却被老人及其家属索要了5000元作为赔偿款。事后,经交警认定,老人承担本起事件的全部责任。少年王某的父母在弄清事情的原委后,请求老人退钱,双方通过协商,老人退还了4000元,但仍有1000元不肯退还,并称即使去法院打官司也不会退。
曾几何时,扶不扶,救不救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之一,却没想到在若干年之后,这个话题又再度掀起了热议。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该不该退钱呢?
1、先来看少年王某的行为,少年作为不具有特定身份或者职业的的自然人,在见到他人陷于危难之中,勇敢的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将摔倒的老人扶起,避免老人在摔倒后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此种行为显然属于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免受侵害而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
对于见义勇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使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起事件中,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后,老人承担本起事件的全部责任,少年王某不负任何责任。
也就是说,少年并没有实施导致老人摔倒的危害行为,老人摔倒受伤的危害结果与少年王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即使王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导致老人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既然少年王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且老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老人是否应当返还剩余的1000元呢?这个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在本起事件中,既然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老人自行担责,且结果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则意味老人向少年索要的5000元钱属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取得的不当得利。并且老人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而拒不退还剩余的1000元钱,属于典型的恶意得利人。在目前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少年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老人退还1000元及其他损失。
3、在本起事件中,老人所表现的出来的行为,不仅让人汗颜,也让少年的一腔热血被浇了一盆凉水。更给大家留下了一种不好的印象:以后碰到这种事的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此种行为背后所造成的价值冲突与当下倡导的见义勇为观念明显是不符的。当然,本起事件属于特例,不能以个案否定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