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2016年7月27日下午的一件事,在广西南宁白沙大道路边的绿化带,老人走进草坪中,拾捡地上的废弃饮料瓶。突然不知脚下踩了什么摔倒在地,挣扎了6小时后,因为无人施救被杀死。由于协商无果,老人的家属将涉案的4家单位诉诸法庭。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7日下午,南方的天气异常炎热,广西南宁白沙大道的一位老人为捡拾绿化带内废弃的空矿泉水瓶,不慎摔倒了,老人挣扎几次试图起来,都没成功。
于是,便不断摇动手中的扇子试图引起路人注意,后来过来两位路边停车的行人,第一位已经看到老人,没有理会,径直走了,第二位上前看了看,后走开。
老人又不停晃动树枝,慢慢不再挣扎,后保安发现报警和120。可惜,地表温度35度以上,经受长达六个小时的暴晒,老人最终死亡了。
事后,老人家属将4家单位告上法庭,起诉理由如下:
1、35度高温下,老人摔倒,旁边4S店员工曾来询问,但没有停留也没有报警,所以4S店要负责,要赔偿。因此,家属将旁边的2家4S店告上法庭,还有其中一家的总公司告了。
2、绿化带管理公司没有做好警示、修缮工作,也要负责人,要赔偿。
3、总要求赔偿额度在20万。
2017年一审判决,法院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担责。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法院为何判决原告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老人的危险并不是路边停车的行人所致,所以行人并没有救助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理,2家4S店同样没有救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老人摔倒的地方为绿化带,并不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从老人摔倒的经过来看,很难找到绿化带有边界石作分割,行人进入绿化带,踩踏草坪本来就不被允许,所以说很难发现绿化带产权单位有什么过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