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无人扶,家人怒指路人太冷漠,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说

2023-07-03 信安智囊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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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扶人被讹已经屡见不鲜,但如今却因没扶被告上了法庭。山东一老人摔倒没人扶,晕倒近五十分钟后才被好心人拨打120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时间过长,老人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其女儿于女士则认为责任在其路人,是他们没有及时扶自己的父亲才导致父亲去世,一怒之下将过路行人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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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行人了解事情后纷纷表示自己真的很委屈。确实,救人是情分,但不救也无可厚非,无论作何选择都在情理之中,但于女士则坚决认为父亲的死亡和路人有很大关系。于女士表示,父亲平时身体健康,喜爱锻炼,也会按时体检,如果这次晕倒能有人及时为父亲拨打120,这一悲剧绝对不会发生,最终还是坚持将路人告上了法庭。

原来,于大爷今年已经七十多了,但身体硬朗,吃嘛嘛香,平时很少让子女操心。大爷生活简单,最大的爱好就是去公园里遛溜圈,下下象棋,和老伙计们聊聊天。这天,大爷看天气不错,也像往常一样到公园溜达溜达。但还没到公园,于大爷就感觉到两腿发软,脑袋眩晕,眼睛也雾蒙蒙的,还没来得及呼救,就晕倒在路边的草丛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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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分钟过去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却没有一个人敢上前查看于大爷的情况,毕竟许多扶人被讹的先例在前,大家也都有了顾虑。直到路过的热心司机发现了倒在路边的于大爷,帮他拨打了120,于大爷这才终于被送进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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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称于大爷为急性脑溢血,尽管院方已经全力进行抢救,但因为耽误时间太长,于大爷最后还是不幸离世。匆匆赶来的于女士无法接受这一沉痛的消息,她认为以父亲的身体状况根本不可能出现脑溢血,她说父亲之所以昏倒在路边肯定是人为所致,是有人故意将父亲推倒的。所以才出现了将路过行人告上法庭这看似荒唐的一幕。

在于女士的要求下,警方调取了于大爷晕倒旁的监控,监控上于大爷昏倒在路边,但路过的行人都绕道而行,没有一人上前查看,于女士看着监控上来来往往的从父亲身边经过的人,心中渐渐充满了愤怒。虽然监控证明了于大爷确实是自己晕倒的,但是于女士却心有不甘,她说正是因为路人的冷漠害死了父亲,要向路人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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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调侃道,扶不扶都会被告,那干脆不出门好了,这下肯定没有告我了吧。从法律角度来说,路人救助他人的前提是背负了救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本文中的于大爷是路人推的,那么路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把于大爷送往医院救治。但如果这件事和路人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路人身上就不背负相应的责任,更没有必须扶大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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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事件中,路人显然没有救助于大爷的义务,不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也驳回了于女士的申请,这场荒唐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不过也有人表示,幸好于大爷晕倒的地方有监控,可以证明他是自己晕倒的,要是没有监控,那不还是只能吃哑巴亏吗?网友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毕竟彭宇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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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4岁的徐寿兰老太太在下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同在一辆车上的彭宇见状,连忙将老太太扶起送往了医院,这本应该是一件见义勇为的好事,却未曾想给彭宇招来了财祸之灾。

老人的儿女来到医院后,一口咬定是彭宇将老太太推倒的,要求为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彭宇怎么也想不到,好心将老太太送往医院却反被其儿女讹上了,他只能祈求俆老太太赶快醒来,还自己一个清白。

徐老太太醒来后,意识模模糊糊,根本无法讲清那天的经过。唯一的证人徐寿兰都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这让彭宇的心凉了半截。但他实在无法接受就这样被冤枉,拒绝承担老人的住院费。最终,老人及其子女将彭宇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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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那句令人震惊的:“不是你撞的为何你要扶起来?”彻底将彭宇击的哑口无言。于是彭宇就这样莫名奇妙的赔了俆老太太6万元钱。这件事之后,更多人将爱心藏了起来,不敢在轻易伸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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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爷的事件发生后也让我们意识到,为什么敢毫无根据的指责,甚至将责任推给路人。归根结底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要是像彭宇案一样没有证人,没有监控,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那就可以讹上一笔。就算像于大爷这样有监控,当事人也不会吃亏,顶多是没有赔偿罢了。

所以相关惩处措施应该尽快实施,任何虚假,刻意讹诈他人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提高社会文明刻不容缓,绝不能让爱心在担惊受怕之下。

焦点争议

这个案例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个:

  • 第一个是路人是否有扶老人的义务。这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上,我们都应该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扶老人是一种美德和责任。但法律上,路人并没有扶老人的义务,除非他们是造成老人摔倒的原因或者与之有特殊关系。如果路人不扶老人,他们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侵权行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第二个是家人是否有告路人的权利。这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原则和条件。民事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但并不是随意可以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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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威胁的当事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侵害或者威胁原告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即原告要求被告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并且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可能性;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这个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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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人没有扶老人的义务,因为他们既不是导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也没有与老人有特殊关系,他们只是无关的第三方。他们不扶老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家人没有告路人的权利,因为他们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首先,他们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虽然与老人有亲属关系,但并没有受到路人的侵害或者威胁。其次,他们没有明确的被告,而是将所有路过的行人都作为被告。这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最后,他们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而是凭空要求路过的行人赔偿14万元。这完全是无中生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逻辑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个案例中,路人没有扶老人的义务,家人没有告路人的权利,法院应该驳回家人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启示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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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我们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不能滥用诉讼权利,也不能随意诬告他人。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弘扬道德的价值和力量,不能因为法律的缺失而放弃良知和善意,也不能因为社会的冷漠而丧失信任和希望。只有法律和道德相互配合,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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