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的母亲李某年逾九旬
行动不便
为了让母亲安享晚年
2022年4月
陈某将母亲送去某颐养院
接受专业的养老服务
入住时
该颐养院对李某进行了老年人能力评估
认定李某属于三级重度失能
照护等级为全护
2022年6月2日12时30分
护工照顾李某吃完午饭
便将李某扶到椅子上休息
随后出去清洗餐具
12时58分
值班的护工巡房时发现李某摔倒
马上呼叫值班护士
值班护士赶到后
对李某的伤口进行了止血等急救措施
由于李某受伤情况较为严重
并伴有浅昏迷情形
在取得李某家属同意后
颐养院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
李某入院治疗四个月后
因救治无效死亡
陈某认为
颐养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母亲李某的摔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遂诉至法院,请求颐养院赔偿
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共计46万余元
阳西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入住时该颐养院已对李某的身体状况
进行评估
李某已完全丧失自理能力
颐养院在照顾李某时应更注意审慎义务
李某在无人照料且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
颐养院对李某的摔倒具有一定过错
另一方面
李某的死亡与其身体状况具有一定关联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
判决颐养院承担50%的责任
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共22万多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养老设施的逐步健全完善,养老机构越来越受到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青睐,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亦层出不穷。养老机构不同于其他服务场所,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是其首要义务。跌倒摔伤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安全问题,养老机构应当加强硬件设施改造,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应给予更多关注,努力为老年人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
文字丨丁诗华 姚文雯
编辑丨叶光遍
审核丨何 川
原标题:《老人在养老院摔倒,谁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