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女子遛狗时,站在10米外的一名70多岁老人摔倒受伤,结果被老人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2024-04-18 信安智囊 8

据悉,女子吕某养了一只金毛犬。事发当日下午,吕某像平常一样,牵着自己的金毛出去遛弯。来到一广场,正巧碰巧一条小狗,后见自己的狗与其玩得比较欢,于是拿起手机拍其抖音。

吕某拍着拍着,不远处走来一名70多岁的老奶奶,在距离自己十来米处,连连后退,然后一屁股坐在地上摔伤。

吕某见状赶紧上前,将老人扶起来,并陪同老人去拿药,垫付了1000多元医疗费。

谁料隔天,老人感觉不舒服,一检查发现自己骨折,再次要求吕某赔偿,遭拒后,便报警,声称被吕某的狗吓倒摔伤报警。

警方介入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老人随后一纸诉状将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吕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

法庭上,老人声称自己当时是去找丈夫回家,看到吕某未牵绳的金毛扑向自己,自己才摔倒得。

面对老人的控诉,吕某辩称:自己当时牵着绳子,自己的狗当时并没有扑向老人,只是当时听到有人呼喊,站了起来。

老人是看见自己拍抖音,出于好奇主动靠近自己的狗,摔倒的地方也离自己的狗十几米远,与自己无关。

由于双方对当时狗是否扑向老人,吕某是否牵绳说法不一。

一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由于申请了证人出庭,而虽然证人声称看到了吕某狗扑向了老人,但其亦在庭审中表明事发地与其所在地之间有小树以及矮墙遮挡,法院认为,当时存在一定的视线障碍,无法以此判断吕某饲养的狗是否扑向了老人。

不过虽然无法确定吕某的狗是否扑向了老人,但是因吕某提供的与老人的通话录音显示:吕某:“大姐,我告诉你,你身体又不好,然后又怕狗,你为什么也还要往狗那儿去呢,你说!”

老人回复:“上你狗那儿去干啥?我告诉你,你搁那坐着吧。小狗儿看见了,大狗没露出来。小狗在地上。”

吕某:“你说你怕狗,你身体还不好,别往跟前去了”。

老人又回复到:“我也没寻思有狗呢”。

法院认为,犬只危险性并不仅仅只是撕咬或者其他身体上的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上述录音可以确定,老人确实受到了吕某饲养的狗的影响,故而摔伤。

而关于吕某当时是否牵绳,虽然吕某饲养的犬只已经进行了相关免疫并办理了相关证件,所提交的照片、抖音视频截图等证据中显示狗已经牵绳,但是无法证明是事故发生当时的,也未按规定在社区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即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拴绳以及在社区养犬的登记情况,法院认为吕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核定老人的各项损失后,判决吕某赔偿老人各项损失的70%,合计约5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坚持认为老人摔倒受伤与自己无关,并表示:

第一、当时自己正在给2只狗拍摄抖音视频,老人好奇走近观看,在此过程中金毛犬听见呼唤,本能地停止嬉戏,起身观察,老人见到金毛犬后,在相距十米开外的地方往后急退,不慎摔倒,屁股着地。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靠近金毛犬,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金毛犬没有给被老人造成伤害,也没有给老人造成任何威胁,老人是自己不慎摔伤,与自己无关。

第二、事发后,只是看年老体衰,主动帮助老人就医检查治疗,本来是做好事,没想到被讹诈,十分心寒。

第三、证人当时正在打陀螺,不可能看见事发时的情况。

第四、事发24小时之后老人才提出到医院检查,后来到医院检查的结果是有骨折凹陷。根据谁主张举证原则,老人应该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前其身体健康,事发后24小时也没有再次摔倒。

第五、自己在广场遛狗是牵着绳子的,当时拍的抖音视频足以证明遛狗是牵的绳子,一审认定事实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吕某的上诉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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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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