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老人摔倒后死亡,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_腾讯新

2021-03-25 信安智囊 99

老人杨某不幸摔倒在地,家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入院当天,家人把老人自行接回家里。4天后,老人在家中死亡。在杨某生前,其子女为老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老人去世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老人是摔伤致死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19日,老人杨某重重摔在地上,摔伤后被及时送进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意见为:患者因不慎摔伤头部伴呼之不应5小时入院,诊断为左侧顶颞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

入院当天,老人家属自行将杨某接回家中。

2019年9月23日,杨某在家中死亡。

在杨某生前,她女儿毕某找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买了18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老人去世后,毕某找到李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毕某说,当年购买保险时,李某给了她保险单复印件,但未交付《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杨某投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但杨某家人没有提供老人意外死亡的权威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

随后,杨某的丈夫及其子女一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杨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主险的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该险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0万元,适用条款为《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中有三个重要的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身故保险申请需要提交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嵩明法院认为:本案虽有医院病情证实载明杨某因不慎摔伤头部入院,但入院后出院原因无相应证据证实,且杨某2019年9月19日出院后两天才在家中死亡,死亡是摔伤导致的,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没有尸检报告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杨某是否因摔伤致死不能查明。

嵩明法院认为,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杨某是意外受伤死亡,所以对原告主张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双方关于意外伤害赔偿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嵩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审理法官提醒:在自己购买或者帮别人购买保险产品时,要认真仔细看清保险条款,每个险种都有自己侧重的保障范围,不能互相替代。发生意外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理赔时,要提供相应的材料。若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向保监会投诉或诉至人民法院。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朱咏梅 郭毅

编审 赵梅圭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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